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沈貝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貝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沈貝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沈貝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投刑簡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