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吳合
張簡家柔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二人現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婚後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是本件為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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