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魯修男 被告 張敏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惟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