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吳淑媺 被告 王瓊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劉熙聖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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