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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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呂怨
傅木鍾 傅英賓 傅玉菁 傅玉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花雲林縣私立三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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