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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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贈與稅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附理由者,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八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宜先定期間命補正。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附理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曹瑞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