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0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永泉
丁○○
參加人丙○○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四日以「渦流推進器結構改良」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下同)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關係人即第三人丙○○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八九)智專三(三)○五○五五字第○八九八九○○一二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七五八號訴願決定書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陳雅香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