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3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七號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戊○○關係人日商廣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即參加人)代表人 酒井秀樹 送達代收人丁○○律師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日商廣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係人日商廣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經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由被告機關審定給予專利,並對外公告。原告則於公告期間對上開審定專利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為此原告提起本件課予義務之訴,是以本案被告機關之勝負對關係人上開新型專利之權利有立即之影響,爰命其參加本件訴訟,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