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山東省烟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之(2008)芝民社一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母甲○○於民國92年即2003年在中國大陸相識進而同居,嗣93年即0000年00月生下相對人乙○○,經相對人於2008年向大陸地區山東省烟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訴請確認相對人乙○○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乙○○由聲請人自行撫養教育,經該法院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為此聲請認可大陸判決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山東省烟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之西元2008年7月21日(2008)芝民社一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省烟台市魯東公證處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前開判決謂相對人之母甲○○與聲請人雖未登記結婚,但烟台市毓璜頂醫院醫學遺傳學DNA親子鑑定報告已確定聲請人與相對人有生物遺傳父子關係,且聲請人同意自行扶養教育相對人,係當事人對自身權利之處分,且未違背法律規定等為由,判准確認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由聲請人自行撫養教育,且該判決業已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民事判決、判決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在卷可稽,其認事用法,核無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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