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債權人 張陳清娥 債權人 楊婷婷 債權人 張曉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第一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七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張陳清娥、楊婷婷、張曉雯分別對債務人陳清一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每人應徵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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