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緝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安石原名王宗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