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佑伶 (原名 簡淑芬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