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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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8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俞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俞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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