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3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0年5月22日22時至23時許」,實應為「100年5月12日22時至23時許」;另附表編號30至37之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00年2月7日」,實應為「101年2月7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