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