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O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六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六三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八O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一月九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五日犯無故離役未遂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桃判字第一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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