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鑑字第二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八○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更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六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九○號),並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