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本案被告甲○○持有之疑似海洛因0.0二公克(淨重0.0二公克,包裝重0.二五公克),經送鑑定結果,並未發現有海洛因、大麻、古柯鹼、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足稽(電腦條碼000000000號)。則扣案之物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甚明。此外,又無證據足以證明上揭扣案白粉係屬違禁物,自難援引上揭法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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