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俊樂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續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查本件告訴人 呂木英 就「新穎折合式座椅」享有之新型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專利證書94475M)業經經濟部89年5月1日以(89)智專三(一)02031字第08989000703號函審定舉發 成立英 撤銷專利權,且該案因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院而告確定,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智專一(一)15115字第09011011234號函覆卷可稽,既經撤銷,本件告訴人呂木英即視為自始未取得專利權,是其告訴乃屬不合法,本件即屬自始未經合法告訴,依照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