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新村 被告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霞 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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