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02號聲請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代理人 陳照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公告日期為108年10月2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9年5月2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3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康科特股份有限公司 劉靜怡 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行109年1月10日172,595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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