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94號聲請人再春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萬全 代理人 柯素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屆滿(因末日109年5月24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娜啦旅行社有限公司 馬衣伶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長安分行108年11月30日101,580元O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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