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李彥蓉 被告 吳梓睿 法定代理人 吳振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郭嘉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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