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8號異議人 林維宸林麗敏 異議人 張立彪張瑞元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28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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