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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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 蔡桂葩 相對人 廖林養育 相對人 廖千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地為新北市新店區,並非在本院轄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
┌─────────────────────────────────────────┐│土地標示100年度司拍字第60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新北市○○○區○○○段││610│旱│28.98│全部│廖林養育│││││││││││持有1/2│││││││││││廖千瑤持│││││││││││有1/2│├──┼───┼───┼───┼───┼───┼──┼────┼─────┼────┤│2│新北市○○○區○○○段││417│旱│2.50│全部│廖林養育│││││││││││持有1/2│││││││││││廖千瑤持│││││││││││有1/2│├──┴───┴───┴───┴───┴───┴──┴────┴─────┴────┤○○○區○○段○○○號重測前地號○○○區○○段 柴埕 小段51-3地號│○○○區○○段○○○號重測前地號○○○區○○段柴埕小段51-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