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58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嘉政因於民國100年3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官田區六双14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翌日(14日)查獲,並當場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77號裁定被告應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8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30、46頁、本院卷第3頁)。又扣案毒品(淨重0.14公克、取樣0.01公克、驗餘總淨重0.13公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確認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偵卷第38之1頁),自屬違禁物,而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