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上訴人 陳黃銘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81,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