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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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兆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昭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息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新臺幣肆萬元之債權,因未提出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完整規約,無從得知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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