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63號聲請人 王志強 (WONGCHIKEUNG)即瑞士商杜福睿聯安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相對人瑞士商杜福睿聯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志強為瑞士商杜福睿聯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士商杜福睿聯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杜福睿聯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指派王志強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護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