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原告麥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巧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0樓
張曼淇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被告美沙國際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沙
高千琪 劉佳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複代理人 林博文 被告 陶杰岑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黃博聖 律師
宋立文 律師 林孝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