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韓李自立 (女、民國前8年8月1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即新北○○○○○○○○)於民國103年12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韓李自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韓李自立係80歲以上之人,自民國100年12月14日已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函及所附戶籍登記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附卷足考,是本件失蹤人於100年12月14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0年12月14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3年12月14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區衿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