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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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查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他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就所犯上開數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黃勝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均經確定在案,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所犯罪質、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受刑人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7罪犯罪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3月31日107年1月10日107年3月11日至107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722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54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9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已執行完畢)否否否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犯罪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3日107年3月30日至107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108年7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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