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高小蓮 女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被告 買啟銘 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買啟銘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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