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林穆元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新元 、 吳添丁 、 郭開聰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遭占用土地面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計算式:10
200×1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