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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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正瑋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晚間9時52分許,無故侵入位於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號之宜誠花園社區大樓樓梯間,嗣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經該社區住戶 劉勝平 前往友人 陳維治 位於92號9樓之住處(平日委由 林麗玉 管理)欲拿取物品時,發現門鎖遭破壞、屋內物品疑似遭竊,並察覺門外聲響而追出,發現楊正瑋從門外往安全梯方向逃逸。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麗玉告訴被告楊正瑋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已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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