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品緁 即 賴彩麗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振勝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自應予補繳。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狀之簽章。
三、上開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