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明慶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培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琨盛 法定代理人黃培綱法定代理人 林欣彤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海茵 法定代理人黃培綱法定代理人林欣彤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杜雪娥 相對人即債務人韋德伍斯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YIPEDDYNGA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明慶清償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培綱清償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琨盛清償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項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海茵清償如附表四所示之各項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杜雪娥清償如附表五所示之各項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