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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