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丁○○
6巷63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