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8號聲請人 林簡牡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明枝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 簡美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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