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8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林育如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