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44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 嫄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 吳明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