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年度鑑字第952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0年鑑字第9529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五二九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申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於九十年三月五日零時四十分許,酒後駕駛車號00-0000
號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巷口,與民眾 劉冠志 所駕駛車號00-0000號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均無人傷亡,經對 林員 施以酒精測試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五八毫克,已達酒醉禁駛之程度,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渠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在卷):
證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二份。
證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二份。
證三:林員完納罰金收據影本二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悔過之餘提出申辯,懇請鈞長鑒諒薄懲,惠賜自新之機,無限感激。
案情簡述:
㈠發生時地:九十年三月五日零時四十五分於臺北市○○區○○路三段萬芳路丁字路口。
㈡發生原因:放假好友餐敘散席,被付懲戒人擬返校停車,右記時地劉冠志迎面駕車搶先左轉,驚慌失措,攔撞被付懲戒人,酒測超值違法,懺悔不已。
事出突然,不能預警,幸被付懲戒人向右閃讓減速煞車停靠路邊,因處置得宜雙方
僅車損無人傷亡,已保險和解理賠及繳納罰金完結。被付懲戒人因一時疏忽,鑄成錯誤,事後已深深反省,自我要求不酒後開車。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隊員,於九十年三月五日零時四十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誤為九十年三月一日十九時五十分許),於飲用酒類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駕駛LU-三二五三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巷口,與民眾劉冠志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均無人傷亡,經警員以呼氣方式測試酒精濃度,測得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五八毫克,已達酒醉禁駛之程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論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暨繳納罰金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值正本(○.五八MG\L)、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載肇事時間為九十年三月五日零時四十五分)、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附偵查卷宗可按,經本會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四○號偵查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店交簡字第二八七號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核閱無訛。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稱:事後已深深反省,自我要求不酒後開車等語,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爰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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