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О號
被告丙○○即 鄧朋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 選任辯護人 楊仲傑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一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胡方新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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