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53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1536號民事
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13,22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13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