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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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82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 馮麗榕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
事處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麗榕於97年4月20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
灣北區辦事處為被告馮麗榕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97年度財
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稽,該遺產管理人應
即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慈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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