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 一 人 呂郁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