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4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就其言行造成聲請人身心受到傷害表示歉意。
二、聲請人當庭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