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戊○○原告己○○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上訴字第4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