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8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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